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的通知》精神,成立选任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小组,拟选任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9名,现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1、下列具有哈尔滨市户口的常住人员,均可报名: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年满23岁,一般不超过55岁,专家、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热爱人民监督员工作,有强烈的监督意识;
  (3)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以熟悉法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的人员为主;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故意犯罪或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
  (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
  (5)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其他人员。

二.选任程序
  1、推荐、报名:由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向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小组推荐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小组直接申请;
  2、登记、审核:由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小组对被推荐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登记、审核,并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进行考察并征求本人意见;
  3、确定人选、公示:由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小组提出拟任人选,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确认,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
  4、颁发证书: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文印制证书,并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颁发证书,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3日
  报名地点电话:
  香坊区人大法制办(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电话:0451-55662298,联系人:郎显凤;
  香坊区人民检察院(香坊区旭升南街23号), 电话:0451-82917072,联系人:李瑛鑫。  
     特此公告
                                   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组
                                      2008年2月18日